
怀孕期间,请病假,工资怎么算?
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。除此之外,在上海,对女职工孕期的休***还有更为详细、具体的规定。主要包括:
(1)产前检查: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应算作劳动时间。
(2)产前***:妊娠七个月以上,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。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***两个半月。
在实践中,大多数企业都遵守并认同女职工的产***、产前检查***、产前***的相关规定。有部分企业还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提高了相关待遇。而目前关于孕妇的产前利益保障,有许多企业和员工遇到了一个难题:女职工在怀孕期间,长期休病***,怎么处理?
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***,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。在上海这个“国际大都市”里,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,生育风险大;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,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;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,如计算机辐射等,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。
而就企业来说,女职工的长期病***对生产经营活动、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,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***的情况。长病***员工长期不在岗,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,同时,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。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、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。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:试用期的女职工,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***。
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,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,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:
1、职工应履行请病***手续,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***单。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***条(通常为2周/次),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。经企业审核通过后,职工开始休病***。
2、在长病***前六个月内,企业支付病***工资,具体标准如下:
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,按本人工资的60%计发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