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失踪女子,许某弟照顾侄女,为什么会被这么多人理解为贪财?
杭州失踪女子,许某弟照顾侄女,为什么会被这么多人理解为贪财?关于这个问题,我说一下个人的一点看法!
一,我不多懂法律规定上的东西的,我只记得我在很小的时候,我本家族的一个哥哥,族伯父伯母双亡后,就是由家族的大伯收养照顾养大的,到娶妻生子的,而我家族这位大伯也没有儿女的!这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事情了,这对我印象很深的!这是五十多年前的事情了,并且家族的伯父伯母的死,我都都不记得事情的,我只是后来听我母亲说的!族伯父病倒在地里,还是我父亲看到他在地里放羊,人确却奄奄一息的,我父亲用小木轮独轮推车从地里给推回家的,我父亲后来也讲过几次,他说,当把人从地里用小车推回家后,就赶快去找他的亲大哥,就是我的家族大伯,那个大伯正忙着给集体剐牛,集体的牛死掉了,大伯还把我父亲吼了一声,你没有看到我正为集体忙着里?所以,那个年代,大家都在一心为忙着集体的事情了!
二,我就凭上面我小时候的亲身经历过的感受,许某弟首先站出来承担起照管侄女,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!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大事!至于有网友说是贪财,我想,人上一百,形形色色,谁也挡不住谁的嘴巴的!任由他们说去吧!谢谢大家!
回答:人之初,性本善。
许国利对妻子做了极其残忍,伤天害理的事情之后。
谁来抚养她,谁来当她未来6年的监护人?
根据她现在的情况来看:她的直系亲属是没有了,爷爷奶奶,外公外婆均已去世。
半血缘关系的监护人:同母异父的姐姐,
同父异母的哥哥。
这两人和她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,从理论上来说并没有直接的抚养义务。
我认为许家华一家不是贪财,而是真的愿意照顾小侄女。
从许国利被抓之后,关于他们小女儿由谁来抚养这个问题就一直没有停过。
网友们大多希望由小女儿的姐姐,也就是来女士和前夫所生女儿来抚养,可是目前未见大女儿表态,大女儿的父亲言辞中倒是听出了拒绝的意思,毕竟日后生活费学费也是一大笔开销,而他家经济状况不是很好。
来女士有一个姐姐也表了态,说的是自己身体患病,家中还有两个孙辈要照顾,很难,这也是委婉拒绝。
再来,许某某和来女士的父母均已过世,那么谁愿意抚养小女儿呢?
按理说许国利家人在道德层面上是最没资格得到小女儿的抚养权的,可是目前就只有许国利的弟弟站出来发声愿意抚养小侄女,不知道最后会不会由他抚养,但是人们却是拒绝的,一来说他是***犯的弟弟,二来说他是觊觎小侄女继承的财产。
他哥哥是杀了人,这是没法改变的事实,可是其弟弟没有做错事啊,他就是一个普通山村的小村民,哥哥住城里,他在乡下,和哥哥也不常见面,17日弟媳看到视频得知嫂子始终,打电话确认事实后,第二天和丈夫赶早去了哥哥家,他们还比较担心小侄女,问了小侄女愿不愿意先去他们家玩几天,可是小侄女说还要补课。
后面许国利被抓后,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二哥就是凶手,他们曾表示想要去送嫂子一程,可是不知道怎么面对其家人,就没敢去,如今小侄女孤苦伶仃,他们又提出愿意照顾她,并且承若关爱不会少。
从上可以看得出来,弟弟一家还是比较纯朴和善良的,最关键的是,到目前为止没有人愿意担任起来小女儿的监护人,而这个监护人,就是要有承担小女孩儿成年之前起到结婚的责任。就算是许国利弟弟最后成为小侄女的监护人了,小侄女和她父母留下的资产弟弟也不得私自挪用,他们只有监管和保护权,等到小侄女成年以后,还得将所有的财产全部交给她自己发落。所以并不是网友们想得那么简单的。
现在这种时候,愿意有人照顾来女士和许国利的女儿,还是一件好事,而且到村里,环境也比较开阔清朗,说不定对小女儿的身心成长也是一件好事。
以上仅为我的观点,如有错误欢迎如下指正。
人性真的很复杂,***如许某某的弟弟不愿意照顾侄女,相信很多人又会说这个弟弟没人性,侄女那么可怜都不知道照顾一下。然后,现在弟弟表示要照顾侄女,又说是人家为了钱。杭州的来女士生前留下了多少财产,让网友都羡慕了?甚至说是有些嫉妒吗?那两套房子吗?许某某不是还活着吗?大女儿,小女儿也都在,真的可以轮到许某某的弟弟吗?不可能吧?
说真的,眼下抚养一个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。现在养大孩子的成本太大了,此前有人核算过成本,一般的家庭要养大一个孩子,基本得50万左右,富裕一点的家庭百万以上。抛开钱的问题,还得付出更多的感情和辛苦。
说回到事情本身,有人分析鉴于目前这个情况,许某某以后多半就没了,来女士留下的财产,其11岁女儿为继承人。有人估算过,来女士在杭州的两套房子加上存款估计有一千万,这是一笔巨额的财产,来女士11岁的女儿肯定是无法掌管的。她必须得需要一个来扶持和陪护。许某某的弟弟绝对不是最合适的那个人,出了这样的事情,如果想让这个11岁的女孩活得自在一些,更健康的去生长,她必须得换个陌生的环境,许某某的弟弟显然不可能为了侄女放弃现有的生活。
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这笔钱给信托机构,委托保管,等到11岁的女儿大学毕业了,长大成人了再转交给她,这才是最稳妥的方式,大家觉得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