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千一月的住家育儿嫂应该干哪些家务活吗?应该和主人同桌吃饭吗?
如果是家政公司派出的育儿嫂,就比较好明确责任,双方责任义务非常明确,按合同办事就好。
如果是自己聘请的,双方可以先协商好,中国人先小人后君子的说法是很有道理的。
是否和主人同桌吃饭也是可以商量的。
我有一个朋友小敏就是育儿嫂,主人家对她工作满意的不得了,让她一起吃饭,可每次她上桌的时候基本就剩菜汤和少许菜,人家也没觉得不好意思。
后来,小敏直接每次做饭都给自己留好饭菜,但非常注意只留自己够吃的,从不因为好饭好菜给自己多留,主人家心里有食数,也挺满意的。
所以主人家和育儿嫂是否同桌,大家也是根据自己生活习性和实际情况比较好。
8000一个月请的住家育儿嫂,到底应不应该干些家务活。其实这得看月儿嫂和雇主当时确定雇佣关系的时候,谈的条件是怎样的?
还有就是育儿嫂自己愿不愿意做一些自己分内以外的事情。比如小孩子睡着了,不需要照顾的情况下,她会不会主动地去做一些讲简单的家务活。
还是说小孩子睡她跟着睡,小孩子醒她就跟着醒,什么都不干,饭也不用做,地也不用拖,碗也不用洗。
有的人可能即使当时雇主没有要求,她还干家务活,没有指明让她干些什么,但是她自己闲不住,或者她本就是一个勤快的人,也不想计较那么多,不想自己就只是带带孩子,她也会找给自己找些事儿干。
那这样的人干的时间越长,跟雇主的关系肯定会越来越好。还有可能如果雇主家的经济条件好的话,还有可能会给她涨薪水。
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。
当然了,也得碰到一个好的雇主。
这要看当初你们是怎么谈的了。如果当初谈的只管孩子,那人家就是把孩子管好,只负责孩子的一切事务,否则,她除了管孩子还得做饭洗衣服。至于能否同桌吃饭,现在又不是以前地主资本家那时候了,还分什么等级。
育儿嫂的工作应该干哪些事,应该在开始订的合同里明确定规定,如果合同不明确规定,就容易造成这样的情况,雇主让她干,但她本人并不愿意干。
我同事请了一个育儿嫂,明确规定只负责有关孩子的事,比如,负责孩子的一日几餐,给孩子做辅食,陪孩子玩,带孩子晒太阳,但孩子的衣服她不负责洗,孩子家的其她家务她一概不负责做。因为前期同事和她签合同的时候,已经有过明确的规定,所以她们都是按规定执行。
但有时也有例外的情况。有一次同事在上班,接到家里亲戚的电话,从外来来到她们家,她和先生都在单位,一时又赶不回去,所以就让育儿嫂接待一下,中午帮忙做个简单的饭,事后也是给她放了半天的***。
你儿子家的育儿嫂是只负责照顾孩子,还是顺便也要做家务的,应该看一下她们当初签定的合同,如果有明确规定,你们就没理由让她负责做别的,如果没有明确规定,那还是找个时间双方坐下来补充一下合同吧,否则时间长了,双方都会不满意。
至于说到是不是同桌吃饭,我觉得这件事反映你对保姆或者育儿嫂的态度。如果主人让保姆或者育儿嫂一起吃饭,说明你们把她当家人看,没有当保姆或者育儿嫂来看,这样她心理上也会平衡许多,如果你们吃饭的时间不让她上桌,只能等你们吃完了再吃你们剩下的,显然就是只把她们当保姆看待,那样你还要求她们对你们照顾的人百分之百地投入,要求就有点高了,她不能全心全意地投入也就情有可原了。
人与人的相处,首先是平等,其次是相互尊重,只有你敬我一尺,我敬你一丈,你们的关系才全融洽。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?